正规beat365旧版绿色“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善学校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重庆市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重庆市委教育工委 重庆市教委关于健全和完善高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制度,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对学校,指由校党委全委会、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做出决定;对二级单位,指院(系)党政联席会和机关部(处)长、主任办公会。
第二章 学校领导班子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
第四条 校党委全委会、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机构,集体决策的具体要求按照相应会议的议事规则执行。
第五条 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全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主要范围包括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学校发展、校园建设、学科科研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学校重要规章制度;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招生录取和教学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职称、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校级以上重大表彰、惩处;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 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以及重要学术组织机构领导成员的任免。
主要范围包括学校党政机构和学院(系)、校级科研和学术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与调动、党政纪处分,推荐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以及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 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
主要范围包括国家、重庆市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及对外投资项目,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 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主要范围包括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超过50万的追加预算和大额度支出,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二级单位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
第九条 校院(系)党政联席会和机关部(处、室)办公会是二级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机构,集体决策的具体要求按照相应会议的议事规则执行。
第十条 院(系)领导班子(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有:
1.院(系)的发展方向、办学思路、发展规划等重要问题;
2.贯彻上级重要指示精神的问题;
3.单位工作计划与总结;
4.二级单位所属机构的设立、合并与撤销;
5.单位学科发展规划、教学规划和教学方案的审定;
6.重大科研项目、展览、论坛的申报;
7.出国人员选派,人才引进、拟录用人选推荐等组织人事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8.本单位财务预算、决算情况;预算外资金额度在5000元以上的购置项目和资金分配使用情况;
9.绩效和其他利益分配问题;
10.对外交流和合作办学问题;
11.师生中评选先进、推荐优秀、申报奖励、批评与处分等问题;
12.其他涉及单位发展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依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机关各部(处、室)实行部(处)长、主任负责制,全面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和内部管理工作。对重大问题,通过部(处)长、主任办公会行使决策权。
第十二条 部(处)长、主任办公会参与决策的人员范围,部(处)长、主任,副部(处)长、副主任,各科室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负责具体工作的同志可以列席会议。会议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凡需集体研究决定事项,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集体决策时,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对于产生实质性争议的议题或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决议。如属紧急事项,部(处)长、主任有权做出最后决定,但必须详细记录所有意见,并将具体情况上报分管校领导。
第十三条 机关各部(处、室)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
1.贯彻落实学院党委和行政决定、决议的办法和措施;
2.本单位的改革和发展规划;
3.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4.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
5.职工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6.荣誉称号授予人选的推荐和重要奖惩事项的确定;
7.单位经费预算和支出情况;
8.其他涉及本单位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第四章 “三重一大”决策的基本程序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经党委常委班子成员沟通酝酿特别是党委书记与校长充分沟通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干部工作的校领导(常委)、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第十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除突发性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六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党委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学校纪委副书记或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列席全委会,全委会的其他列席人员由常委会确定。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严格遵守回避原则,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党委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该严格执行阳光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变更、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五章 “三重一大”决策的保障机制和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最后决议等,都要以会议记录或纪要等形式留下文字材料,并存档备查。特别要将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和反对意见记录在案。
第二十条 集体讨论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议题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在集体讨论决策时,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第二十一条 党委常委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校长办公会做出的决定,由校长办公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部门并落实负责人,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校长汇报。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二十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要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而由个人决策、事后应通报而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班子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4.执行决策时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挽回的;
5.其他违反本规定的情节。
第二十四条 校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情况应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各院(系)、机关部(处、室)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应列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工会、教代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第二十六条 组织、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在检查二级单位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人员提供有关的会议记录、财务帐目及其他相关材料;
2.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做出解释和说明;
3.责令被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三重一大”制度的行为;
4.提出处理意见与建议,报校领导阅示。
第二十七条 责任追究应当依据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八条 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纪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院(系)、机关部(处、室)应当根据本规定精神,及各自工作的实际,制定出本单位关于“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细则,并报学校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正规beat365旧版绿色“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川美委〔2017〕51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