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正规beat365旧版绿色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
议事规则(修订稿)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挥党委全委会的作用、规范党委全委会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重庆市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全委会在学校党代会闭会期间是学校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按照党章、党内法规和学校党代会的决议,领导学校的工作。
第三条 党委全委会议每学期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需提交全委会讨论决定的,由党委常委会决定并随时召开。党委全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学校纪委副书记或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列席全委会,学校纪委委员可以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党委全委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党委常委会决定。
第四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委会议,党委书记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
第五条 党委全委会的议事范围主要有:
1.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重要决定、指示,落实学校党代会的决议、决定;
2.学校办学方向、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
3.听取审议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听取审议向党代会提交的党委工作报告和纪委工作报告;
4.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5.审议召开党代会的有关问题;
6.学校党委常委会提交讨论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六条 党委全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党委常委会决定,会议日期和议题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提交全委会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做好充分准备。有关部门应提供相关材料,并在会前送与会人员审阅。
第七条 会议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全委会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每项决定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八条 党委全委会做出的决议、决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党委委员个人不得更改会议的决议、决定。落实情况由党政办公室协助分管领导进行督办检查。
第九条 党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一般都应该公开。未经批准公开的,与会人员不得泄露。
第十条 党委全委会议会务工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党政办公室指定专人完整准确地做好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共正规beat365旧版绿色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议事规则》(川美委〔2017〕52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