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规beat365旧版绿色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二级院(系)领导班子建设,健全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二级院(系)党政集体领导、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进重大事项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院(系)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院长(系主任)是党外人士的,党组织书记要切实履行政治责任、把好政治关,确保党组织在党的建设、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执行情况列入二级院(系)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组织原则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研究,共同决策,分工负责。
第四条 出席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二级院(系)全体领导班子成员,党总支纪检委员列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也可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确定。列席人员不具有表决权。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包括:
(一)学院(系)发展方向、办学思路、发展规划等重要问题;
(二)贯彻上级重要指示精神的问题;
(三)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以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四)二级单位所属机构的设立、合并与撤销;
(五)单位学科发展规划、教学规划和教学方案的审定;
(六)重大科研项目、展览、论坛的申报;
(七)教育管理、奖励处分、学籍异动、招生就业、奖助学金评定等学生工作重要事项;
(八)出国人员选派,人才引进、拟录用人选推荐等组织人事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九)对外交流和合作办学问题;
(十)年度经费预决算、资金使用、办学资源调配、办学设备采购及绩效分配方案等重要事项;
(十一)其他涉及单位发展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凡涉及二级院(系)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应在行政会议审议的基础上,由党总支会议先行研究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七条 二级院(系)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1-2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无特殊情况应保证出席会议。会议须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一般党政主要负责人均要出席,方可召开。对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一般应在会前征求其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共同研究确定。党政联席会议其他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应事先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后确定是否列入会议议题。凡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共同审定的议题,且又非突发性重大事件,不得临时动议列入会议议程。
第九条 凡拟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的议题,分管领导要事先做好充分准备和调查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并提前将会议议题和有关资料告知与会人员。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应充分沟通,主动就相关议题交换意见。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召集,根据议题和分工由党总支书记或院长(系主任)主持。如遇党总支书记或院长(系主任)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对方主持会议。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实行一事一议。议事程序如下:
(一)提出议题的人员介绍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和建议。
(二)与会人员进行充分讨论,发表意见。
(三)需要形成决定或决议的,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经应到会半数以上的成员同意,方能通过。
第十二条 对所议事项存在较大分歧,难以形成决议时,除特殊情况必须立即作出决策外,由主持人决定暂缓作出决议,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或请示分管校领导后,再召开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二级院(系)安排专人负责记录。会议记录应详实、准确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及时存档备查。凡有决定事项,须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
第五章 决议的执行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应根据工作需要传达至有关人员。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应指定专人向其传达会议情况和决议。
第十五条 对会议作出的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意见,也可通过正常渠道向校党委或分管校领导反映,但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议题主持人征得党政联席会议多数成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会议认可。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领导班子成员应根据职责分工组织落实,定期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实施进展情况,其他成员要积极支持配合。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除需保密的事项外,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十八条 落实请假制度。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成员,须在会前向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书面请假。
第十九条 实行回避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所议事项涉及成员本人、或与成员有亲属关系或重大利益关系的人员时,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条 遵守保密制度。党政联席会议不宜公开的有关内容、决议和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把二级院(系)执行本制度的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检查。对违反相关纪律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