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处
校内制度
正规beat365旧版绿色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川美〔2020〕111 号
发布时间:2023-03-15   作者: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基建工程、修缮工程及其他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等文件和重庆市教育系统基本建设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及学校所属各单位以国家拨款、自筹资金、社会捐赠等投资形式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安装、修缮、园林绿化等项目(包括房屋、建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装饰、安装、环境改造、道路、绿化、运动场地、通信及网络等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校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是指对工程项目履行工程管理职能的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或经学校同意的第三方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制度,对建设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决算各阶段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所进行的审计。

第五条工程项目的审计由审计处实施,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委托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成本。学校审计处应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工程项目审计的基本原则

(一)先审计后结算原则。工程项目实行必审制度,对按规定应该审计而未经审计的项目,学校财务处不得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二)全过程审计原则。事前、事中、事后审计有机结合,对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的审计监督。

(三)二审(终审)原则。工程项目报学校审计部门审计前,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进行初审,签署审核意见并对初审结果负责。审计部门在初审的基础上组织进行复审(终审)。

第七条工程项目的审计范围及方式

工程项目审计实行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相结合。

(一)送审金额在1万元(含)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自审,将工程项目名称、金额报学校审计部门备案,审计部门视情况组织抽查。

(二)送审金额在1万元至50万元(含)以下工程项目的结算审计,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先进行初审,初审完毕后送审计部门,原则上由审计部门组织校内审计人员进行,若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内部审计人员不能胜任该工程项目的审计,则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三)送审金额5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八条工程项目审计的内容

(一)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

(二)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

(三)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

(四)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第二章 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

 

第九条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建设条件是否具备。

(二)审查工程项目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当年资金是否落实。

(三)审查经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初审且签字盖章认可的预算是否合理。

(四)审查工程项目勘探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的签订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收费是否合理合规。

(五)审查招标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计价依据是否完整、合规,关注投标报价中不均衡报价是否合理等。

(六)审查施工合同的签订程序是否合规;对合同涉及的合同价款和工程价款结算等相关内容的约定是否合规、合理。

第十条凡签订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合同等各类合同,均应及时移交一份给审计处备案。

 

第三章 工程项目实施过程审计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实施过程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计人员参与对隐蔽工程现场收方。

(二)合同履行审查,主要审查合同是否按规定的条款执行。

(三)审计人员参与主要工程设备、材料的市场调研、采购和价格的核定的监督,审查应招标的主要材料、设备是否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

(四)审查相关职能部门是否按规定支付工程项目的工程进度款。

工程建设项目进度款实行必审制,由学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进行初审,最后交由审计处实施审查。审计处根据合同规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结合工程实际进度进行审查。未经审计处审核的进度款学校财务部门不得办理付款手续。

(五)审查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的合理性和手续的规范性,审查施工签证内容的真实性和手续的规范性。

(六)审查工程索赔的合理性和准确性,索赔手续是否完备,索赔款计算是否正确。

第四章 工程项目结算审计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办理工程竣工结算资料交接手续,原则上一次交接完毕。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资料,应退还工程管理部门补充完善。

第十三条结算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一)结算资料是否齐全。

办理工程竣工结算送审资料应包括有关报批文件、竣工图纸、收方签证单、工程材料验收清单签字表、过程验收和综合验收清单签字表等工程造价结算资料、初审纸质版和电子版结算书、施工单位承诺书等,要求原件一套。

(二)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的法规及重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是否符合施工合同的约定。

(三)工程量的计算是否正确,价格计算是否准确,各项取费是否符合规定。

(四)设备与材料的价格是否有效。

(五)按实结算的费用依据是否充分,计算是否正确。

(六)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资料是否真实有效。

工程设计原则上必须出具图纸,按图纸进行施工,图纸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设计和施工的,应在变更施工前,履行变更程序和手续,变更施工前未履行变更程序和手续的,结算审计时不予认可。变更具体事宜按《正规beat365旧版绿色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川美〔2017〕179号第二十七、二十八和第二十九条执行。

第十四条学校审计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结算方式及结算工程类别改变、变更部分价格差异较大、竣工图与施工现场不符、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费用增加、隐蔽工程结算以及工程材料、设备价格与合同约定不符等。

第十五条学校审计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自收到完整工程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若资料不符合要求,则按最后一次提供完整资料日期为准),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以下时限完成审计工作:

(一)50万元(含)以内工程项目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二)50万元—100万元(含)以内的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三)100—500万元(含)的一般不超过60个工作日;

(四)5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一般不超过90个工作日(在审计过程中因双方争议而耽搁的时间除外)。

第十六条社会中介机构向学校提交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含电子版),审计报告包括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和管理建议书。管理建议书要反映施工变更、签证、投资超过预算10%等重要问题。结算审核报告经中介机构和施工单位签字并加盖公章,送审计处报学校批准后正式生效。

第十七条为督促施工单位实事求是地编制工程结算,工程项目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规定:

(1)工程结算审减率(初审与复审审减率合计)在5%以内(含5%),审计费由学校支付;

(2)工程结算审减率在5%以上,审计费全部由施工单位支付。乙施工单位应支付的审计费由学校从工程结算审结金额中扣除。

第十八条对已办理竣工结算审计的工程项目进行复查的,该项目原受托社会中介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公司及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复查工作。

第十九条在结算审计过程中,对审计争议问题,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处理:

(一)将争议书面材料送学校审计部门后,由审计部门牵头,社会中介机构、工程管理部门及施工单位共同参与审计核对工作,确认争议事项,重大事项要形成审计记录或会议纪要;

(二)仍达不成一致意见,将问题形成书面材料,向市级工程建设造价管理部门咨询,参考其咨询建议进行处理;

(三)经过上述程序仍不能达成一致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出具审计报告,施工单位可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争议。

如有必要,以上事宜可通知监察处等相关部门人员列席参加。

 

第五章 工程项目决算审计

 

第二十条审计部门受学校财务部门委托,按有关规定开展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第二十一条审计人员在审核竣工决算时,在上述竣工结算审核的基础上主要审查以下事项:

(一)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二)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

(三)预付款项和保留工程结算尾款的额度是否正确;

(四)建设项目概预算最终执行情况如何;

(五)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等问题;

(六)未完工程量与所需投资计算是否正确、合规;

(七)项目结余资金情况,包括银行存款、现金、其他货币资金是否真实、准确;库存物资实际存量是否真实,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二条校内自审实行主审责任制,委托审计实行法人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监理机构对工程移交审计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审计纪律,严格按规范的程序操作,实行回避制度,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十五条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作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审计发现的问题涉及到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落实责任,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反馈给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应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后续跟踪检查。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

(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要严格追责问责,对重大问题,要依法依纪作出处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学校所属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和审计工作中,违反学校相关规定,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审计中发现有下列违反财经法纪和损害学校利益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构成犯罪的,提出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1、应招标而未招标或将工程项目分拆发包规避招标以及不按规定进行招标的;

2、不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擅自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的;现场签证资料不实的;

3、工程未经审计采取各种办法擅自办理结算,对同一项目进行重复结算的;

4、超付工程进度款;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转移、挪用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的;

5、有贪污受贿、收取回扣或严重失职、渎职等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6、违反国家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应编制《审计问题清单》,说明事由并附处理意见及依据,及时反馈给学校审计部门。审计部门牵头进行核实,及时将核实意见反馈给社会中介机构。

第二十八条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其审计工作及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审计质量负责,由于审计质量原因,造成学校损失的,除用审计质量保证金赔付外,还应按照损失金额一定比例,给予学校赔偿或协助学校追回损失。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学校应依法追回损失和追究法律责任,同时上报重庆市建委、重庆市行业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工程项目审计的各个环节应当做好档案的验收、鉴别、保管、交接、签收、登记、归档等工作,确保审计档案完整。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学校委托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四川美学学院基建及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施工材料验收清单

      2.过程验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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