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处
校内制度
正规beat365旧版绿色内部审计工作办法
川美〔2022〕117 号
发布时间:2023-03-14   作者:   浏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重庆市内部审计工作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重大经济政策措施、财政财务收支、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有关经济活动,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其目的是促进学校及所属单位强化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学校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学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和机制,加强审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保障审计工作经费,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强化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条被审计对象和单位须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学校设立审计处为内部审计机构,并配备数量与结构合理、专业知识对口扎实、业务能力强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七条审计处在学校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涉及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违规事项处理、违纪违法问题移送、审计整改情况等重大事项,审计处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报告。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需具备从事审计工作需要的专业能力。审计处负责人应具备审计、会计、经济、工程、法律等专业背景或者相关管理工作经验。

学校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聘任相关技术职称或者考取执业资格,提高职业胜任能力。

鼓励开展内部审计业务培训和理论研究。

第九条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独立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学校不得安排审计处和人员从事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阻碍内部审计工作开展,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申请回避,被审计对象也有权申请内部审计人员回避:

(一)与被审计对象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对象、审计事项、被审计对象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内部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处负责人决定;审计处负责人的回避,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一条除涉密事项外,审计处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可以聘请适合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或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

审计处对购买的社会审计服务加强质量管理,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接受委托实施内部审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遵循内部审计准则等内部审计业务规定。

第十二条学校主要负责人全面领导审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审计队伍的组织建设、思想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处的工作

汇报;

(三)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督促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四)支持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并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

(五)对审计人员做出的显著成绩进行表彰和奖励;

(六)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学校审计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以及本地区重大经济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

(六)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学校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一)完成学校及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审计事项。第十四条在履行审计职责中,审计处具有下列权限:

(一)参加学校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参与研究制定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三)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贯彻落实重大经济政策措施、发展规划、战略决策、业务计划执行、财政财务收支、固定资产投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现场勘察实物,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以及电子数据、资料;

(五)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询问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

(六)经学校主要负责人同意,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制止决定;

(七)经学校主要负责人同意,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

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八)提出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九)检查被审计对象采纳审计意见和建议的情况,协助校领导检查督促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审计整改情况;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对象,提出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内部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提出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的建议;

(十二)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对象和个人,向学校提出表彰建议;

(十三)对拒绝配合、阻挠、妨碍审计工作或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行为,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十四)按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关报告相关事项。

第四章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五条审计处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在5年内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重要经济活动至少审计一次。

审计处根据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围绕单位年度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报请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审计处在实施项目审计前成立审计组,由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成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七条审计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审计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八条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的相关情况,评估其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应对措施,编制项目审计方案。

第十九条审计组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实施审计:

(一)通过检查、调查、查询、观察、询问、监盘、函证、计算、分析等方法实施审计;

(二)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会谈内容作出记录,或者要求被审计对象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四)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等。

第二十条审计组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提供者应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内部审计人员须注明原因并签名。内部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出示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或审计通知书副本。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对项目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在获取审计证据的基础上,逐一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二条审计组完成现场审计后,根据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

被审计对象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审计组针对被审计对象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作必要修改,形成审计报告送审稿,连同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提交审计处。

第二十三条审计处对审计报告送审稿和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

审计处在对重大事项作出审计决定前,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对审计报告送审稿中涉及的重大问题或者与被审计对象存在较大分歧的问题,以及审计决定,审计处应报请学校主要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研究。

第二十四条审计处应将审计报告、审计决定报请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发,及时将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整改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对象,被审计对象和有关部门必须执行。

第二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对象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

被审计对象须对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在审计报

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审计处;对未能完成整改的,须说明原因。

审计处对审计整改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整改情况。

第二十六条被审计对象或有关部门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审计处和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提出书面意见,主管校领导在15日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如被审计对象或有关部门对决定仍有异议,可按规定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提请复审。

第二十七条审计处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内部审计项目档案包含审计方案、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和证据材料、审计报告(含征求意见稿、送审稿)、被审计对象书面意见以及审计整改情况等资料。

第五章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将在本单位一定范围内通报。

内部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将作为学校对被审计对象考核、任免、奖惩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学校及相关部门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完

善内部管理制度,促进学校决策科学化、内部管理规范化、风险防控常态化。

第三十条学校内部审计、纪检监察、巡察、组织、人事、国资财务等内部监督力量加强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责任追究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一条学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实施审计时,对相关部门和个人已经发现并纠正的问题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对纠正不及时不到位的问题依法在审计报告中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党政处分、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等处理建议,报学校批准后执行。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四)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五)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六)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七)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或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八)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九)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十)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发现的问题未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机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回避规定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川美〔2005〕146号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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