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处
校内制度
正规beat365旧版绿色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
川美〔2019〕197 号
发布时间:2023-03-14   作者: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加强学校财经管理,维护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并为考察和使用干部提供依据,促进加强干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重庆市内部审计业务工作规程》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干部,是指:学校党政管理部门、教辅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教学单位、科研单位、附属单位的党政负责人;学校所属、所办或控股的企业法人代表人;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干部;上级干部兼任下级单位正职领导职务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根据学校工作安排,审计处(或经学校同意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第二条所列人员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晋升、调任、转任、轮岗、离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对其所在部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评价与鉴证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履行情况的独立监督行为。

第四条 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规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由党委组织部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发出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审计处予以立项依法实施审计。

第六条 任职四年以上的,对其经济责任的审计以近三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以前年度。

第七条 下列无法正常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一般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一)任职的单位已被撤并,有关当事人已经无法找到的;

(二)已定居国外或死亡的;

(三)已被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立案调查的;

(四)其他不宜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第八条 审计处(或经学校同意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依法依规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审计处(或经学校同意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及相关部门和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单位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九条 为推动和加强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一般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纪检监察室、审计处、国资财务处等部门组成。由相关校领导负责召集。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一般包括:

(一)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

(二)审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三)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四)研究、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困难和问题;

(五)督促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落实处理情况;

(六)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一条 根据审计工作量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审计处安排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明确审计人员分工。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审计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若因审计力量不足或其它原因,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 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依法依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情况,贯彻执行党、国家和学校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推动本部门工作发展情况;

(二)部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四)部门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五)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六)部门各类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七)基建工程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情况;

(八)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经济问题;

(九)对相关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十)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的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十二)审计发现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和延伸至其他相关单位;

(十三)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处收到党委组织部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应明确审计目标、被审计部门和名单等)后,制定审计计划提交联席会议讨论研究,报请分管审计的校领导签字批准,并安排审计组按下列程序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一)审前调查。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进行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部门的基本情况,向联席会成员部门了解情况等。审前调查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收集资料、查阅档案、实地考察、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进行。

(二)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应当根据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在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步骤和方法。具体应明确的内容有: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部门的名称,预定的审计工作起止日期,审计依据、审计方式、审计重点、审计内容、审计组成员及分工、审计要求以及其他有关内容。

(三)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处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人及其所在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联席会及有关部门。

接到审计通知书后,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1、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2、有关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的资料;

3、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4、基建及修缮项目、大宗物品采购等合同、协议及相关资料;

5、有关资产清理盘点资料;

6、有关重大经济活动的书面资料;

7、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8、其他有关资料。

(四)召开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议。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前,应当召开进点会议,通报审计工作具体安排和要求。

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议一般应有以下人员参加:

1.委托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部等有关人员;

2.审计处领导和审计组成员;

3.被审计人及所在部门其他相关人员;

4.被审计人所在部门现任负责人;

5.联席会议组成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派人参加;

6.审计组或被审计人认为需要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

(五)实施审计。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在被审计人所在部门进行审计公示。审计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审计组在收到被审计部门有关资料后,按照审计规范,通过实施核查会计账目、凭证、账表、实物资产、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及调查取证等规定的审计程序认真实施审计。

(六)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意见。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起草审计报告,必要时可以同时出具管理建议书,并征求被审计人及其所在部门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有关领导以及联席会议有关部门的意见。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审计处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人及其所在部门的意见。被审计人及其所在部门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至审计处。在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对被审计人及其所在部门提出的意见,审计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该部门的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复核,必要时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

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人所任职部门的基本情况、被审计人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2、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其中包括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

3、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被审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有关依据,审计期间被审计人、被审计部门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可以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4、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5、其他必要的内容。

审计发现的有关重大事项,可以直接报送学校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审计的领导,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七)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被审部门和被审计人征求意见确认后,由审计处按照内部审核流程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批,出具正式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四章 审计评价

第十四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部门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与鉴证。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十五条 审计处对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干部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被审计人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学校资金、资产、资源损失浪费,学校环境或学校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学校资金、资产、资源损失浪费,学校环境或学校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学校资金、资产、资源损失浪费,学校环境或学校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领导责任,是指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学校资金、资产、资源损失浪费,学校环境或学校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部门、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学校资金、资产、资源损失浪费,学校环境或学校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学校内部管理规定过,或者造成学校资金、资产、资源损失浪费,学校环境或学校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的部门或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问题,学校资金、资产、资源损失浪费,学校环境或学校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对被审计干部以外的其他责任人员,审计处可以适当方式向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相关情况。

第十九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干部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逐步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结果运用制度,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干部的重要参考。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应归入被审计干部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应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人及其所在部门,并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主管审计的学校领导、组织部,并在下一次联席会议上通报。审计处对审计发现的被审计人所在部门或其本人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及其他方面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提交联席会议讨论,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要求,主动运用审计结果。

(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干部的重要参考;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作出进一步处理;

(三)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送审计处、党委组织部门和主管校领导;

(二)对审计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将执行情况书面送送审计处、党委组织部门和主管校领导;

(三)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四)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五)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党中央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30日起实施,学校原有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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