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处
校内制度
正规beat365旧版绿色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川美〔2020〕112 号
发布时间:2023-03-14   作者: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工作 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充分发挥内 部审计在学校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家审计准则》、《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定》、《重庆市教育系统审计 整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对象和学校有 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国家审计、主管部门审计、社会审计和学校内 部审计发现的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和提出的处理建议,在规定 期限内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改进和处理,以达到促进机制优化、 制度完善、管理规范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被审计对象和学校有关业务主管部 门(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和部门”),主要是指:接受内部审计或 外部审计的被审计单位(部门);根据审计结果需从源头上完善 管理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学校领导批示要求整改涉及的相关职 能部门;以及承办移送处理事项的相关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报告、审计整改意见书提出的问题以及审计意见(建议),以及需要执行或处理 的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中的相关事项。

第五条 审计整改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及时有效的原则, 着力于:

(一)促进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措施落实;

(二)纠正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不合法、不合规行为;

(三)清理、处置、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四)提升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使用绩效;

(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第二章 整改工作的组织

第六条 审计整改工作由校长领导下开展,各分管校领导和 有关责任单位和部门予以协助与配合。有关责任单位和部门为审 计整改工作的首要责任单位,负有直接责任,分管校领导负有主 管责任。

第七条 对重大重点审计项目的整改,学校应当按照 “三重 一大”集体决策机制进行集体研究部署、审定整改方案、督促整 改进度、审定整改结果等。 重大重点审计项目包括:

(一)国家审计机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预算执行审计和 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

(二)国家审计机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单位领导干部经 济责任审计;

(三)国家审计机关、主管部门等组织实施的重大重点专项 审计;

(四)本单位组织的重大重点内部审计;

(五)其他重大重点审计。

第八条 学校建立按部门职能权限分工负责、分类督办的审 计整改工作机制,各部门各司其职,形成合力,促进审计结果的 有效运用。 国家审计、主管部门审计、社会审计等由上级单位或业务主 管部门下达审计整改通知书的,以及学校领导对审计整改落实批 示的督办与协调,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牵头,有关责任单位和 部门负责具体落实整改任务。 学校内部审计的整改工作由审计处负责牵头,有关责任单位 和部门负责具体落实整改任务。

第九条 审计整改工作牵头部门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落实学校集体决策做出的审计整改决定、决议,落实 领导关于审计整改的批示、指示;

(二)牵头制定审计整改方案和具体整改任务分工方案,跟踪督促落实审计整改;

审计整改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审计整改的组织领导、总体任务、时间安排、具体要求、督促跟踪和审核验收报告机制等。

具体整改任务分工方案应当直接针对审计披露的每项问题、 做出的每项审计处理决定和提出的每项审计建议制定,主要内容 包括:具体整改任务(问题清单)、责任领导、责任部门、责任 人员、整改时限、整改要求等。

(三)负责审计整改的跟踪督查工作;

(四)负责整改报告、整改信息化管理工作;

(五)负责领导安排的其他审计整改工作。

第十条 审计整改有关责任单位和部门制定具体整改举措, 逐项落实审计整改任务。对审计发现和指出的带有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应当认真分析研究,及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有效堵塞管理漏洞和防范风险。

审计整改有关责任单位和部门向审计整改工作牵头部门及 时报告整改结果,接受审计整改工作牵头部门等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 审计整改主要实行以下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制度;

(二)整改报告制度;

(三)跟踪督促与评估验收制度;

(四)问责制度;

(五)整改结果运用制度。

第三章 整改联席会

第十二条 为推动和加强审计整改工作,学校建立审计整改 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成员部门包括但 不限于本单位审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计划财务、资产采购 等部门。由审计整改工作牵头部门的分管校领导负责召集。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一般包括:

负责审计整改会商和审核把关等,特别是对涉及体制机制问 题、历史遗留问题和其他疑难问题进行会商,研究解决措施,协 同推进本单位审计整改工作有效落实。

第十四条 审计整改联席会议制度不能替代学校集体决策 机制。审计整改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应当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四章 整改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整改责任单位和部门向审计整改工作牵头 部门及时报告整改具体落实方案和整改结果。

(一)整改责任单位或部门在收到审计整改通知书等文本 后,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包括(整改时间表、整改责任人员、整改 措施等)报整改牵头部门备案。

(二)整改责任单位或部门按时间表按时报送审计整改结 果。包括逐条整改任务的具体整改落实结果,尚未整改到位的原 因及下一步整改和处理的计划安排以及其他关于审计整改有效 措施和方法等情况。

第十六条 整改牵头部门负责向学校报告审计整改方案、检 查和督促落实以及整改结果相关情况。对于其中的经济责任审计 项目,应当同时抄送学校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后 90 日内或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组织实施审计的外部审计部门提交经单位主 要负责人签发的审计整改结果书面报告。 学校在向国家审计机关报告审计整改结果时,应当同时向市 教委或市审计局报送审计整改结果。

第十八条 审计整改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整改工作组织开展情况;

(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尚未整改到位的问题及原因;

(四)继续整改的主要措施和整改时限;

(五)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六)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七)落实整改工作的必要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收 款或调账凭证,制定、修改或废除有关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的文 件,相关会议纪要等);

(八)其他有关内容。

第五章 跟踪督查与评估验收

第十九条 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鼓励被审计单位(部门)边审边改,对可即时整改的问题,督促其在审计期间进行整改,并 在审计中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以审计项目为单位,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 实行挂号销账的工作机制。 实行“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对接,推进审计整改工作闭环管理。审计处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时列出问题清单(附件 1)。被审计单位在报送审计整改报告时,一并报送整改清单(附件 2)。对已经整改到位的事项,列出审计整改结果检查与对账销号清单(附件 3),予以对账销号。对整改不 到位的事项,继续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直至销号。

第二十一条 牵头部门收到整改责任单位和部门报送的审 计整改工作方案和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后,应协同整改联系会成员 部门加强整改进度跟踪、及时检查并做好备案工作。

第二十二条 牵头部门应对整改责任单位和部门未执行审 计决定或整改不彻底、不认真等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情况,及时 向校长和分管校领导报告。

第二十三条 相关分管校领导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督 促相关责任单位和部门按照规定期限做好审计整改工作,确保审 计发现的问题得到有效整改、审计提出的意见(建议)得到有效 采纳。

第二十四条 牵头部门应将整改报告提交审计整改联席会 和校长办公会审定,对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退回整改责任单位和部门继续进行整改,直到达到整改要求。

第六章 审计整改问责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责任制,进一步增强审 计整改工作的刚性约束。

第二十六条 整改责任单位和部门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审 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整改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二十七条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办公室应当及时 报告校领导,落实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依法作出的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未认真执行、执行 不力或拒不执行的。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未按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绝 拖延整改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报告已整改但实际未整改,或采取欺骗 手段报告整改情况时已整改而事后又恢复原状等故意违规行为。

(四)对于移送的问题,无正当理由推诿、拖延而长期不作 调查或处理等影响审计整改成效的。

(五)其他影响审计整改成效的行为。

第七章 审计整改结果运用和公开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审计结 果的运用工作。

(一)被审计单位(部门)应当运用审计结果,主动对照检 查、举一反三,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运行机制。

(二)学校应当将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各单位(部门) 的年度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范围。

(三)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在干部考核考察中的运用,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

(四)学校试行审计结果整改通报公开制度,对于审计整改 效果好的经验和做法,在适当范围内进行表扬和推广;对拒绝和 拖延整改、整改不到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 报批评。

(五)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审计情况和审计整改 情况,根据审计报告、审计整改通知或移交线索等进行研判和处理。对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虚假整改、拒绝或无正当理由拖延整 改、屡审屡犯、整改不力的,追究相应责任,加大典型案例通报 或曝光力度。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逐步探索和推进审计整改信息化建设,对 审计问题整改进行信息化管理,尽早实现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措 施、整改佐证材料、超期限未整改警示、审计发现问题销号和督 查问责等各环节、全过程实施信息化、可视化和可追溯化管理。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审计处、学校办公 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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