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图书外借
(2)读者凭本人校园卡入馆借阅图书,严禁把证件借给他人或使用他人证件借书、阅览。
(2)读者借阅数量、期限、续借次数:
读者类型 |
借阅册数 |
借阅天数 |
续借次数(次) |
教职工 |
20 |
90 |
2 |
外聘教师 |
20 |
90 |
2 |
研究生 |
20 |
90 |
2 |
本科生 |
10 |
80 |
2 |
进修生 |
10 |
80 |
2 |
驻留艺术家 |
10 |
80 |
2 |
留学生 |
10 |
80 |
2 |
博士研究生 |
20 |
90 |
2 |
访问学者 |
20 |
90 |
2 |
(3)某种图书如可借复本已全部借出,读者可直接在网上办理图书预约请求,预约后请到借书处咨询。
(4)读者所借图书如已经到期仍需继续使用,在该书无其他读者预约的情况下,又未因其他原因而被停止借阅权时,均可自行在网上续借。
(5)借阅图书时应检查图书内有无勾画、损坏等问题,如有此类问题可到借还书处请求帮助。
(6)图书借阅时间超期、损坏及遗失等,均按《读者借阅书刊逾期、损坏及遗失的处理规定》执行。
2、馆内阅读
(1)读者凭本人有效证件可以在馆内阅览书刊。
(2)读者须遵守《文明读者公约》,保持文明的阅览环境。
(3) 艺术书库和社科书库图书借阅。本室图书为开架图书,读者室内阅览和外借,室内阅览读者按需阅取,阅毕须放到原来位置。
(4)专架阅览室借阅。本室专门建立了艺术批评家、艺术家专库,该库包括著名艺评家著作、著名美术家作品集图书专架,本校教师作品集与论著图书专架等11个特色图书资料专架,本室图书不外借,仅供室内阅览,以便于读者创作研究的查阅学习。读者按需阅取,阅毕须放到原来位置。
(5)期刊、报刊阅览室借阅。本室期刊、报刊为开架图书,仅供读者室内阅览,读者按需阅取,阅毕须放到原来位置。
(6)工具书阅览室借阅。本室工具书为开架图书,仅供读者室内阅览,读者按需阅取,阅毕须放回原来位置。
(7)特藏室借阅。本室为精品复制古书画、民国文献等;一般仅供本校教师和研究生读者在室内阅览。
3、其他人群借阅
(1)进修生、留学生、来访学者、校聘专家等来校学习、交流的特殊人群凭临时校园卡刷卡进馆,未办理临时校园卡的请到用人部门开具来校证明,到图书馆服务台进行登记,即可进馆查阅资料,如有借阅需求,按(4)办理。
(2)已毕业离校的校友凭原学生证、校园卡或电子证件(电子档学生证、校园卡照片或截图)等能够证明为本校毕业的有效身份证明到图书馆服务台进行登记,即可进馆查阅资料,但不能借阅图书。
(3)外校师生以及科研院所、艺术研究机构、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新闻出版等相关机构工作者,可凭学生证、校园卡、工作证等有效身份证件或所在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函在图书馆服务台进行登记,即可进馆查阅资料,但不能借阅图书。
(4)进修生、留学生、来访学者、校聘专家等来校学习、交流的特殊人群如需办理图书借阅,需交纳500元押金,该押金在本人办理离校、离职等手续时退还。
(5)留学生、校友、来访学者等凭有效身份证件到图书馆服务台进行登记,即可进馆查阅资料。
4、读者借阅书刊逾期、损坏及遗失的处理规定
(1)本馆实行借阅图书逾期罚款制度,由图书馆流通部执行。外借图书超过借阅期,每册按0.20元/日超期罚款。
(2)遗失赔偿:读者遗失图书向流通部报告,并赔偿原书。如无法赔偿原书则视遗失图书的情况按以下条款罚款:
图书类型 |
出版信息 |
赔偿金额 |
中文图书 |
近1-5年(含5年)出版的 |
按原价×2倍 |
近6-10年出版的 |
按原价×3倍 |
近11-15年出版的 |
按原价×5倍 |
近16-30年出版的 |
按原价×10倍 |
近31-50年出版的 |
按原价×20倍以上或×50倍以下 |
50年以上的孤本、善本 |
按原价×50倍 |
外文图书(原版) |
近1-5年(含5年)出版的 |
按原价×5倍 |
5年以上的 |
按原价×10倍 |
外文图书(影印) |
参照中文图书 |
|
(3)赔款或赔偿新书后,读者又找回所丢图书,所赔款项不退;该书在经图书馆处理注销后归读者所有。(因超期或赔偿都使用校园卡结算,一旦扣款成功,就无法返还)。
(4)读者在书刊上涂抹或勾画、涂污书刊,每损坏一页赔款0.5元。如污损严重,必须赔偿原书,无法赔偿原书者按遗失图书处理。
(5)偷窃书刊者,一经发现给予处罚:停止借书权三个月;责令本人写检查,存档备案;在图书馆张榜公布进行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本人所在单位从严处理。未办理借阅手续,将书刊携出阅览室者,均按偷窃书刊论处。
(6)遇有特殊情况,由流通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会同图书馆其他部门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