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规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为实现我院战略发展规划所提出的“把我院建设成为代表我国西南地区美术教育最高水平的,具有鲜明特色,国内一流并具有重要国际影响的综合性美术学院”的发展目标,设立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科建设和教学、创作、科研中重大学术事宜的审议机构和决策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最高宗旨是:弘扬科学精神,营造学术氛围,致力于充分发挥在学科建设、教学、创作、科研活动中专家治学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学院学术研究水平,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章 组成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院内在岗的教授组成。由教师民主推荐、院长和院务委员会提名,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经院务会研究确定人选,由院长聘任。学术委员会由19-23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爱国、爱校;
(2)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一定的学术影像;
(3)治学严谨,师德高尚,作风正派,公正无私;
(4)具有一定的科研决策和组织能力。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行为规则:
(1)委员必须具有高尚的道德和优良的学风,自觉弘扬科学精神,追求真理,捍卫学术尊严,坚决与一切封建迷信行为及违背科学道德行为进行不懈的斗争。
(2)委员在项目论证、成果鉴定及其他学术性评定过程中,应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发表意见,自觉维护学术委员会学风的尊严。遵守保密纪律。
(3)委员在任期内应认真履行职责,参加学术委员会的相关活动。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的,视为自动弃权委员资格。
第七条 每届学术委员会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但恋人总人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委员在任期调离、退休或离开学院岗位一年以上者,由相关学科提出替补人员申请,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同意,由院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撤换,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报院长批准。个别非教授的专家选任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经院务会研究确定人选,由院长聘任。
第八条 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及副秘书长组成主任委员会,负责确定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合策展组成员及替补委员的审议等人事、工作安排。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准备需要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研究的资料、提案及文件等,并执行学术委员会已作出的决定。秘书处设在创作科研处。秘书长由常务副主任兼任,副秘书长由创作科研处负责人担任,具体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每学期举行2次以上全体委员会议,必要时主任委员、秘书处或三分之一委员提议,可举行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出席人数需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为有效,需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得票数不得少于应到委员数的二分之一,或实到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学术评议事宜将根据情况采用“记名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在学术问题上,本着求同存异的原则,尊重个人的学术观点和不同意见。
第十一条 各系、二级学院根据需要可成立学术委员会,并受学术委员会指导,院学术委员会成员应为所在系、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的成员。其章程可参照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制订。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根据需要可以召集院、系、二级学院的学术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策展组。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学院在年度预算中单列。学术委员会应根据委员的工作量支付相应报酬。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代表学院及学术委员会签发有关学术方面的文件。学术委员会主任不在校期间,由常务副主任代替主任主持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 职权
学术委员会拥有对学院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以及学术工作的决策权。主要包括:
第十五条 审议科学发展规划、专业设置计划方案、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计划、科研发展规划。
第十六条 审议和指导院内重大学术活动、重要展览活动,推动国内和国际的学术交流;受院行政委托,审议由学院资助出国(境)的重要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和国际合作研究项目有关事宜。
第十七条 受院行政委托,对重点培养的中青年学术骨干教师进行资格论证、学术指导与评估;审议拟引进的优秀人才的专业水平,审议院外客座教授荣誉称号的授予。
第十八条 审议各级各类学术研究机构的设立。
第十九条 受院行政委托,评议和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选;评议和推荐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评议和推荐各种学术评审专家人选;评议和推荐国内外重要的学术组织任职人选;评议和推荐国家、省、院级特聘教授拟聘人选。
第二十条 评议学院主办的各种学术刊物。
第二十一条 对院级科研项目进行论证、审定;评定、审议、推荐上报各级各类有名额限制的科研项目。
第二十二条 评审和鉴定院级科研成果;评审申报各类奖励的创作、科研成果。
第二十三条 对院出版基金资助的项目进行审批。
第二十四条 受院行政委托,对学术领域某些专门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咨询报告。
第二十五条 承担学院委托的有关科研、创作以及知识产权等问题的咨询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需经院务会通过,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经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报院务会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