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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1-15   作者: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委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实现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针对科学研究项目中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专项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我委组织实施的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条 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主要包括申报、立项、实施、检查、结题和成果应用等环节的管理。
第四条 项目管理要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引入公平竞争机制,实行分级管理,贯彻科学、公正原则,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我委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宣教处(社会科学处)。该处负责编制全委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定和发布我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长期规划、课题指南;
2.组织和指导我委社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资助、中期检查及成果验收;
3.管理我委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
4.制定我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
5.通过科研项目的形式,组织和支持高等学校社科研究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六条 我委组织实施的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简称社科基金项目)一般一年组织申报一次。
第七条 我委宣教处(人文社会科学处)每五年发布一次社科研究规划和课题指南。关于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由该处在申报通知中做出具体规定。
第八条 社科基金项目的申报条件是:
1. 各类项目的申请者必须是高等学校的在校在岗教研人员。
2.各类项目的申请者应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和精力,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3.项目研究人员一般应组成课题组,由领衔申请人担任组长,课题组应有合理的学术梯队。应用性研究课题的申报,提倡并鼓励吸收实际工作部门的人员参加课题组。
4.每个申请者只能申报一个研究项目。已获得省市级项目资助的课题或其中的子课题,不得重复申报。
5.申报专项任务研究项目,必须能获得校外有关部门,包括政府部门(非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出版单位或校内的经费资助;《项目申请书》必须填写 “其他经费来源”栏,并附有关单位委托研究及提供经费等证明材料复印件;预期研究成果要可为有关部门所采用或参考。
第九条 社科基金项目,以学校为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成批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申报单位应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查,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申请课题进行初审,并履行下述手续:
1.报送《重庆市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评审书》(以下简称《申请评审书》)一式3份、《活页》一式5份、《重庆市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报一览表》1份及软盘;
2.申请人所在学校学术委员会和科研管理部门应对《申请评审书》内容的真实性、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本科研条件能否保证和预期目标能否实现,签署具体意见;申报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条 我委宣教处(人文社科处)负责对申报课题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者,方可提交专家进行评审。
项目评审的主要标准是:
1.课题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对下列情况进行优先资助:列入规划目标的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的重大课题;深入实际、深入调查,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回答新问题的理论探索课题;跨学科、跨地区、跨领域、跨部门的联合攻关体申报的项目;紧紧围绕重庆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市政府关注的人文社会科学项目。
2.课题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难点明确,研究思想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3.课题组梯队合理,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即有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和一定的资料准备。
4.申请经费比较合理。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贯彻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聘请同行专家,采取会议或通讯的方式进行。会议评审分为匿名评审、公布候选项目背景材料再行评议和无记名差额投票等步骤,获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的课题方能立项。专项任务研究项目采取公平评审、一次投票、多数票通过的方式立项。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我委进行复核后正式批准下达。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社科基金项目根据经费来源分为我委资助和自筹经费项目。由我委提供经费的项目,包括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学者项目等;自筹经费项目主要指从校外有关部门获得经费或校内资助的专项任务研究项目。各校须按不少于1:1的比例配套投入。
第十四条 由我委提供经费的项目,资助经费由我委财务处下拨,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各高等学校可从项目经费中提取不超过5%的管理费。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权归项目负责人。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1.图书资料费,指收集资料过程中购买图书、资料的费用以及复印、誉录、翻译等费用;
2.国内调查研究费用;
3.文具费;
4.计算机消耗材料和机时费;
5.成果打印费,包括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打印费用和不宜公开出版的研究成果的印刷费用,以及供评审、鉴定用的研究成果的印刷费用;不包括正式出版物的出版补贴;
6.小型会议费,包括为完成项目必须举行的成果评审鉴定、专题研讨等小型会议费用;
7.购买小型仪器设备的费用
8.预留保证金,可用作课题组成员和有关科研管理人员奖励。
项目经费不允许课题组以外人员使用,不得用于出国和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监督检查。

第六章 项目中期管理

第十六条 社科基金项目均需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的内容包括:
1.检查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计划投入了力量,研究进度是否符合项目研究计划的要求;
2.检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是否为项目实施提供了必要条件和是否给予了不低于1:1的配套经费;
3.检查项目经费是否真正用于科研工作,开支是否合理;
4.检查项目的基础性调研、资料整理、专题研讨等工作是否已开展,情况如何。
第十七条 项目中期检查由我委宣教处(社会科学处)统一布置。一般项目的中期检查由各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分别组织。重点项目中期检查由我委宣教处(社会科学处)组织或委托项目负责人所在申报单位组织。项目负责人填报《重庆市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签署中期检查意见后连同软盘报我委。
第十八条 项目批准后不准擅自更改课题。在不违背原申报内容的前提下,如需对课题研究范围和重点进行调整时,应由申报单位批准并报我委备案。
第十九条 各校科研管理部门可对具有下列情况的项目做出撤销决定:
1.项目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
2.项目实施情况表明,承担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3.承担人(包括课题组主要成员)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承担人或研究课题;
5.由于课题组内部原因,课题研究已无法进行。
对项目做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应及时向我委提出书面报告备案。撤项的经费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追回,留作学校社会科学研究与发展费用。
第二十条 项目自批准之日起,研究周期一般为1-2年。按合同规定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须有充分理由,并经申报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批准,报我委备案。需延期完成的项目,要与我委签定补充合同。遇有项目负责人亡故、出国不归等不可逆转的情况,学校要指定项目主研人员承担项目,并保证项目的完成。

第七章 成果验收、出版和推广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承担人须填写《重庆市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终结报告书》(以下简称《项目终结报告书》),连同最终成果打印稿3份(正式出版物份数相同),交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连同软盘报我委。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题必须达到的基本条件:
1、最终成果形成研究报告;
2、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其中:1篇发表于核心期刊。
3、合同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各申报单位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应积极做好社科研究项目阶段成果和最终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我委。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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