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5日第五届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建设,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正规beat365旧版绿色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提案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
第三条 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就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教代会提出,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由学校职能部门承办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促进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学校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内容,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广泛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激发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群策群力为我校各项工作建言献策的重要方式。
第五条 提案工作要注重提案质量和办理效果,讲求实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权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提案工作专门机构。设委员9人,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两名,委员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可连选连任,由教代会表决通过。教代会闭会期间,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各教代会代表小组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经执委会审议后选举产生或进行调整。
第七条 提案委员会职责
(一)组织、征集提案,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
(二)向大会主席团或教代会执委会提交需要安排讨论的重要提案;
(三)对已立案的提案进行分类整理,送交有关部门办理;
(四)检查提案的落实,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办理提案;
(五)评选优秀提案和提案承办先进单位,对敷衍、推诿、拖拉的提案承办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六)提案办理结束后,将提案及处理结果移交校工会归档,并向教代会作关于提案征集、审理及落实情况的报告;
(七)提案立卷归档。
第三章 提案征集的要求
第八条 提案人应是本届教代会代表或为代表团集体。作为代表提案,其中1位代表为提案人,另有3位及以上的代表为附议人,并需亲自签名;作为代表团集体提案,需有代表团负责人签字或代表小组所在分工会盖章。代表应严肃认真地履行提案权,在拟定提案草案时应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每名代表可以提出或附议多个提案。
第九条 提案的格式
(一)提案必须是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书写清楚,做到有情况、有分析,建议措施要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二)提案应在提案工作委员会统一印发的提案表上书写,允许另附页。
(三)提案必须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1、提案标题,即要求解决什么问题;
2、提案内容,即提出提案的理由、原因或根据;
3、建议措施,提出解决问题的主张、办法、改进建议和措施。
第十条 提案的内容
(一)凡属于本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下述内容,可列为提案:
1、有关本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部门有关行政规章的建议和方案;
2、对于学校改革和发展的大政方针和对于涉及学校教学、科研、人才培养、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校园规划、校园建设、生活服务、教职工福利等的建议和方案;
3、有关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二)下述内容不列为提案
1、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行政规章有抵触的问题;
2、纯属党、团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内部的问题;
3、纯属个人的具体问题;
4、有关学术问题;
5、不符合提案规范要求的问题;
6、内容空乏、建议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
7、教代会提案委员会认为不适宜立案的问题。
第十一条 每年召开教代会前一个月开始征集提案,征集时间一般为3周。在大会召开前1周截止,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印发征集通知,召开各教代会小组组长会议部署提案工作,提案人或提案代表团将撰写的提案在规定的时间递交提案工作委员会,超过规定截止时间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临时突发、影响较大的热点问题,可提交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研究解决,提出议案。
第四章 提案的立案
第十二条 审查。提案工作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对收到的提案进行要件审查,将符合格式、内容要求的提案列为有效提案。不符合要求的提案,可退回提案人并说明情况。
第十三条 立案。提案工作委员会对审查合格的提案,进行分类、编号、登记造册,正式立案。
第十四条 审批。 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由提案委员会提交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经执委会通过,可列为教代会大会议题。
第十五条 报告。提案工作委员会将提案征集和立案情况向教代会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 公布。经审核批准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校工会网页上公布。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七条 大会闭幕后,提案委员会对大会提案进行审理,将立案的提案分送党委办公室,由党办呈送主管校领导阅示,由党委常委会对提案进行研究后,由提案委员会召开提案涉及的部门参加的提案交办会。
第十八条 提案涉及到的有关部门要重视教代会提案,要有单位领导分管办理提案工作,专人负责,严格程序,以保证提案办理质量。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承办单位与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动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 承办部门应对提案认真负责地抓紧研究办理,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承办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提案做出明确答复,提案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应定期向提案人报告提案办理的进程,提案的办理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月。
第二十条 在提案办理过程中,由提案委员会负责督办。提案人可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对在提案办理过程中遇到重大困难确实不能按原计划执行的,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允许承办单位暂缓办理或终止办理,但需承办部门实事求是地说明理由,解释清楚。
第二十一条 办理结束后,承办部门应将提案办理情况(包括对提案研究的情况、采取的解决措施、实施步骤、完成时间等)及时书面报告主管校领导审阅,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由党办转送教代会提案委员会。
(一)承办单位在进行书面答复时,要有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必须在提案表上明确答复“已经落实”、“正在落实”、“暂缓落实”、“无法落实”四种意见,并详细说明情况或原因。
(二)由工会办公室将书面回复送交提案人,并沟通意见,提案人签署反馈意见后,送交提案工作委员会留存备案。
(三)提案人对提案办理情况,应书面明确表示“满意”、“基本满意”、“理解”或“不满意”。若提案人在15天内未对办理情况表示意见,则视为满意。
(四)提案人对提案承办结果答复“满意”或“基本满意”的,视为提案落实到位或基本到位;对答复“理解”的,有关部门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注意;对答复“不满意”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研究,加大落实力度,在1个月内作出解释或重新办理提案,直到提案人答复“满意”、“基本满意”或“理解”。
(五)提案人对提案回复有不同意见时,可直接向承办单位或提案工作委员会反映,如属于能够解决而没有得到解决的问题,可提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承办单位重新办理的书面回复应报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
(六)提案工作委员会将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结果的意见汇总后,反馈给工会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提案处理完毕后,提案办理结果和提案人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应在工会网页上公布,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评议。
第二十三条 提案办理结束后,提案工作委员会汇总提案的办理、反馈情况,移交校工会存档。
第六章 提案评优与表彰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设立“优秀提案”和“提案承办先进单位”奖。奖励优秀提案的提案人或提案单位以及认真落实提案的承办单位。
第二十五条 优秀提案评选条件
(一)选题有代表性,围绕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或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具有全局性和前瞻性,对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维护教职工利益有促进和优化的作用;
(二)调查研究深入,征求教职工意见广泛,所反映的问题真实可信,实事求是。
(三)简明扼要,建议具体,建设性强,在学校职权范围内切实可行;
(四)在提案落实过程中,提案人积极配合、参与,得到提案承办单位的肯定。
第二十六条 提案承办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一)尊重提案人对学校工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重视提案承办工作,办理提案的态度认真,责任到人,不推诿、不拖延,能积极主动与提案人协商和沟通,虚心听取意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
(二)办理思路清晰明确,措施得力,讲求实效,注重质量,提案落实效果好;
(三)按要求对提案进行回复,提案答复认真负责,答复意见有理有据,实事求是;
(四)提案人对办理结果表示满意;
(五)通过承办提案,促进本单位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七条 优秀提案按立案提案的30%评选,提案办理先进单位原则上不限数量。
第二十八条 优秀提案和提案承办先进单位的评选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由教代会进行表彰。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自教代会执行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