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广大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落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第32号令),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内公办的含幼儿园在内的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党组织要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把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正确方向,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学校行政要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保障教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校务公开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遵纪守法,组织纪律性强;
(二)有较强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三)关心学校的建设发展和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
(四)热心为教职工服务,在教职工中有较高威信。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校二级单位(院系、年级组、科研组)或分工会(工会小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选举会议到会教职工数必须占应到会教职工数的2/3以上,被选举人必须获得应到会人数的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协商推选出团(组)长、副团(组)长若干名。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一线的教职工代表(不包括行政管理人员)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代表。民族地区的学校和民族学校,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对选举单位教职工负责,又对学校负责,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监督。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
选举、更换和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予以明确规定。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各项议题的讨论,并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参加与履职相关的各项活动。如因履行代表职责占用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待遇;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热心为教职工服务,努力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自身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六条 教职工人数在80人以上的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人数不足80人的学校,建立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教职工人数在80人以上的学校,代表人数按照不低于全体教职工人数的6%且代表人数不少于30人的标准确定。具体比例和人数由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
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其二级单位(学院、系、所、年级、室、组等)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若因故提前或延期换届,应当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决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对需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通过事项的相关资料应于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以一定形式送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并由代表团(组)长组织代表团全体代表讨论并征求选举单位教职工意见。对重大事项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分项表决。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未过半数的,选举和表决的事项无效。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大会主席团,主席团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主席团主要职责包括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汇总各代表团(组)对各项议题的意见和建议;主持大会的有关选举、表决事项;处理与大会相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成员通常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产生,人选由大会筹备组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闭会期间在学校工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成员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监督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组织召开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投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的学校,其执行委员会可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承担前款有关职责。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建立专门资料档案:有关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上报文件、批复;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主席团成员、执行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文件、讲话、报告、决议、决定、总结及音像资料;提案收集及处理情况记录;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及专门工作小组重要活动记录等。
教职工代表大会档案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工作由学校工会负责。
第六章 提案工作
第三十条 提案是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的改革发展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提请学校解决和处理的意见和建议。教职工代表大会应设提案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主席团商议确定。
第三十一条 提案的征集及处理:
(一)提案的征集工作至少在每学年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前15个自然日开始进行。超过学校规定时间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
(二)提案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代表提出,3人以上正式代表附议方可提交。提案按照一事一案、采用统一格式提出,应包括案名、理由、整改建议或措施三部分。
(三)下述内容不列为提案:
1.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的;
2.超越学校职权范围的事项;
3.纯属个人的具体问题;
4.纯学术研究问题;
5.不符合提案规范要求的;
6.其他不属于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征集范围的。
(四)学校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提案处理工作。提案的办理或落实一般按征集、审核、立案、处理、反馈的程序进行。提案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将提案办理意见或落实情况公示反馈或直接反馈给提案人,对提案办理或回复不满意的,由提案承办部门向提案人进行解释说明。
提案的征集、办理或落实情况,由提案工作领导小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
第三十二条 提案承办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领导小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对提案承办部门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肃处理或支持提案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一)在规定时间内未予办理且未向提案人反馈的;
(二)提案人对提案办理或回复不满意,提案承办部门不积极重新回复,导致提案搁置的;
(三)以压制、阻扰、打击报复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妨碍提案人行使正当权利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及管理权限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规定;各学校也可结合本实施办法和所在地区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委、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委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6年11月3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