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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装工作
2016年征兵宣传单
发布时间:2016-09-29   作者:   来源:    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普通本科等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参军入伍享受“四优先”征集政策规定:
  1、优先报名应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报名由县级兵役机关直接办理。征兵开始前10日,县级兵役机关通知其报名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外地就读的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本人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可以直接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报名应征。已考取全日制高等院校的学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当年选择参军的,在高校所在地报名,按征集在校大学生相关规定办理,享受在校大学生入伍优先政策。
  2、优先体检政审。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体检由县级兵役机关直接办理。征兵体检前5日,县级兵役机关通知其体检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外地就读的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报名的,本人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可在征兵体检时间内报名直接参加体检。组织应届毕业生政审时,《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就读学校鉴定意见”栏的鉴定意见以《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意见为准,不再填写鉴定意见。
  3、优先审批定兵。审批定兵时,应当优先批准体检政审合格的应届毕业生入伍,应届毕业生定兵后,再批准其他合格人员入伍。
  4、优先安排使用。在安排兵员去向时,根据应届毕业生的学历、专业和个人特长,优先安排到军兵种或专业技术要求高的部队服役;部队对征集入伍的应届毕业生,优先安排到适合的岗位,充分发挥其专长。同等条件下,应届毕业生士兵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学技术等方面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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