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校园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由学校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制定具体的校园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教育引导,协助属地公安机关对校内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整治和处罚。
第三条 各单位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本单位师生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并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共同做好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我校校园道路上的车辆驾驶人、乘车人、行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和本规定。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建设规划部门负责校园道路交通设施和停车场(位)规划,负责根据学校发展对道路通行条件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校园道路、停车场、配套设施的建设与规划方案,提交学校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审批,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校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授权保卫处开展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卫处负责在校园道路交通规划的基础上,对校园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进行安装及维护;维护校内交通秩序,调解交通纠纷,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查处交通案件;监督各单位履行交通安全责任情况。
第七条 学校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授权后勤校产处对校园道路进行养护,后勤校产处负责对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的道路及时修复;对校园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灯箱、管线等进行管理,确保其不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不妨碍安全视距,不影响通行。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经常对本单位的师生员工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制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意识,负责审核本单位教职工及直系亲属的车辆信息;师生员工有自觉学习安全、法律知识和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义务;负责宣传、学生等工作的有关部门,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二章 机动车
第十一条 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自觉严格按照校园内交通标志、标线的提示,服从安保人员的指挥和管理,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遵规泊车。
第十二条 无牌、无证车辆和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改装车辆禁止在校园道路上行驶。
第十三条 进入学校的机动车辆在校园内一律禁止鸣号、超速、超载、酒驾、醉驾;进出校门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在校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夜间行车不得使用远光灯。
第十四条 严禁在校园内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试刹车或进行机动车驾驶学习、培训,严禁无头盔驾驶机动摩托车。
第十五条 机动车辆应各行其道、靠右行驶,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过路口、弯道时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
第十六条 本校教职工和住在校内教职工直系亲属的机动车辆信息登记,须由教职工所在单位按《关于开展教职工车辆信息登记的通知》(川美办〔2014〕11号)的相关要求,认真核实,加盖公章后,到保卫处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在校内通行和停放。
第十七条 校外社会车辆须在门卫处登记,办理相关手续,方可进入校园;进校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等国家规定具有特殊标识的特种车辆准予通行。
第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组织重大活动,涉及外来车辆进入校园的,应事先与保卫处联系,并按规定行车路线、规定停车地点进行车辆行驶和停放,必要时由保卫处组织人员协助指挥交通、管理车辆。
第三章 行人和乘车人
第十九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上行走,未设置人行道的道路靠右侧行走。通过校门、路口或穿越道路时,应当确认安全后通行。
第二十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在道路上进行嬉闹、追逐、坐卧等可能引发交通事故的各种行为,在校园机动车道上不得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第二十一条 乘车人需佩戴相应安全防护设备(安全带、头盔等),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校园道路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行人和乘车人不得实施妨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非机动车辆
第二十三条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应靠道路右侧骑行或推行,进出校门时行车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在校园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
第二十四条 除驾驶人外,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人员,非机动车载物应确保安全。
第二十五条 非机动车应当有序停放在车棚内或指定场所,并使用锁具。
第二十六条 驾驶非机动车辆时不得逆行、不得双手离开车把、不得互相追逐、不得佩戴耳机等可能引发事故的行为,严禁酒驾、醉驾非机动车辆;不得实施妨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保卫处负责学校交通设施的管理与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动、遮拦、损坏交通设施。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道路或进行其它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如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掘动道路时,必须经学校批准,报保卫处备案。在施工期间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及时清除堆积物,以防发生事故。
第二十九条 保卫处根据校内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或在学校重大活动期间,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或对有关路段、区域实行交通管制。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条 在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三十一条 在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有争议的,或有人员伤亡的,应当保护现场,迅速报警并报告保卫处。
第三十二条 保卫处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安排安保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情况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在校园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师生员工财产损失的,事故责任人应当赔偿损失;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违规处置
第三十四条 校内人员凡违反本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校内通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 校外人员凡违反本规定的,情节轻微的经批评教育后劝诫离校,经劝说无效或情节较重的,交公安机关处理,并拒绝其再次进入校园。
第三十六条 凡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且经教育不予纠正,或停放在校园露天公共区域同一位置超过一年无人维护使用的机动车辆,保卫处可将有关车辆、物品进行牵引、搬移现场,所涉及的经费由肇事者或车主承担。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正规beat365旧版绿色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执行,自公布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